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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省农委 更新时间:2017-09-04 10:43: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实现农机田间作业标准化,促进现代农机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代农机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发组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生产经营适度土地规模,通过政策扶持,按照现代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要求,配备相应的先进适用的大型农业机械,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本省区域内现代农机合作社、其他从事农机作业的经营服务组织或个体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

  第四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是农机安全与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合作社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农机安全生产与农机具技术状态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与机务监管工作,由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农机安全管理

  第六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成立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逐级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七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建立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台账,主要包括:

  (一)农业机械技术档案;

  (二)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台账;

  (三)驾驶员管理台账;

  (四)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台账;

  (五)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农机维修保养记录;

  (七)其它相关台账。

  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到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安全检验合格后,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未经注册登记、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严禁投入使用。

  第十条  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合作社应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严禁聘用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并做好相关受聘人员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根据不同作业季节、不同作业项目的农机作业的特点,进行针对性强、特色明显的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法规学习,并做好资料归档。农机作业人员作业前应参加农机安全操作培训。

  第十三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设立农机安全宣传栏,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和典型事故案例等。

  第十四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根据农业生产季节,定期组织农机安全隐患排查;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梳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农机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农机事故防范和自救能力。

  第十六条  发生农机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做好伤员抢救、现场保护及事故报告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机务管理

  第十七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机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机务管理责任制,设置必要的奖惩机制,加强日常机务管理工作,明确合作社理事长、机务管理员、驾驶人员等的机务管理工作职责,层级签订机务管理责任状;

  (二)场库棚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为每台农机具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按作业季节详细记录机具的技术状态、维修保养和使用等情况;

  (四)严格按照农机具的技术要求开展日常保养工作,并做好保养记录,推荐使用保养手册;

  (五)通过悬挂标语、建立宣传栏等宣传形式,加强机务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机务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机务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农机技术培训;

  (四)督促落实各项机务管理规章制度;

  (五)按标准督促检查农机技术状态和农机具保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机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设有专职机务管理员,负责农机具日常技术状态管理、田间作业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机务管理员应履行下列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养重于修”的原则,执行有关机务管理和安全管理规定,做到懂机械构造原理,懂农机操作规程,懂农业生产知识,懂农机安全法规;会操作,会保养,会维修,会调整(以下简称“四懂四会”);

  (二)参加制定并组织实施机械作业、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和技术革新等;

  (三)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对农机具进行班次保养和定期保养;

  (四)保持机具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发现故障及时维修,出现较大故障时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和修理,严禁乱拆乱卸;

  (五)在每个生产阶段前,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指导、检查驾驶(操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检查农机具试运转、停放和保管工作;

  (八)检查农业机械田间作业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  车组长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合作社农机化生产工作安排,监督本车组人员的生产安全,对田间作业质量负总责;

  (二)合理安排作业班次和作业项目,组织车组人员检查机具状态,保证机具达到作业要求;

  (三)做好车组人员技术培训;

  (四)组织车组人员认真填写作业记录、机具保养记录和农业机械技术档案等;

  (五)保管好零配件和修理工具,防止损坏或丢失;

  (六)组织车组人员,参与农机具改造和技术革新,更好的满足田间作业需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合作社规章,服从车组长工作安排,礼貌待人,文明作业,保证作业质量;

  (二)遵守农机生产安全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三)严禁酒后、疲劳或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疾病的人员参与农机作业;

  (四)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农机具状态,保证用油、用水清洁;

  (五)钻研业务,提高职业技能,做到“四懂四会”;

  (六)作业前要对辅助人员进行作业质量和安全生产教育;

  (七)在驾驶(操作)农机具时,严防他人靠近;

  (八)认真听取用户意见,详细解答作业技术要求和作业标准;

  (九)作业结束后,认真填写作业单,及时上报;

  (十)严格执行机务管理规定,认真填写机车保养记录。

  第二十二条  农具手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并熟练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作业质量,经常检查农具状况;

  (三)跟车作业时保证自身安全,保持与驾驶员联络信息通畅,不准擅自离岗;

  (四)着装应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在规定位置上按要求作业,其它位置不准坐(站)人;

  (六)农具升降时不准坐(站)人;升起后未经安全支垫,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进行保养、调整、排除故障等;

  (七)机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必要时应在停车并切断动力后,使用专用工具清理;

  (八)机具上不准堆放物品;

  (九)严禁在机具上睡觉、玩手机等与作业无关的事项;

  (十)在特殊作业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及时维修,不误农时;

  (二)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改装任务;

  (三)负责修理场所安全防火工作;

  (四)修理设备齐全清洁,保持完好无损状态;

  (五)修理制度上墙,修后实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四条  现代农机合作社应设有专(兼)职停放场区管理员,负责停放场区内农机具的管理工作。停放场区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场、库设施的管理工作,保持整洁,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二)指导车组人员,使农业机械达到制度要求的停放保管状态,并有权制止未达到要求的机具进入场库;

  (三)农业机械入场、库长期停放和离场、库参加作业时,要做好登记;

  (四)对场、库内长期停放保管的农业机械,要保证其安全;

  (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管理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农机具保养制度

  (一)农机具应按技术保养规程,定期进行技术保养,不按时进行技术保养的农机具不准投入作业;

  (二)农机具工作时间达到保养要求时要按时、按项进行技术保养,保养结束后,经机务管理员验收合格,方可参加作业;

  (三)动力机械应保证其工作条件符合技术要求,不准在不良条件下和长期超负荷工作;

  (四)机车作业前应进行彻底的班次保养,确认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机车不准带病作业,如发现机车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第二十六条  零件库管理制度

  (一)零件物料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及时编制零件、材料购置计划,做好订货、领件和供应等工作;

  (二)库内要通气良好,地面干燥、清洁,一切零件、材料和附件应按要求摆放整齐;

  (三)零件要铁离地,链离墙,橡胶物品避阳光,精密零件要装箱;

  (四)零件架存放要上放轻,下放重,中间放常用;

  (五)各种零件、材料要定期维护,做到勤检查,勤整理,勤涂油,不潮湿,不腐蚀,不生锈,不变形,不丢失;

  (六)建立零件账目,严格执行领发登记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油料管理制度

  (一)油料保管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掌握各种油料性能、标号辨别和分类,不得混用或错用;

  (二)各种油料进出要手续齐全,做好登记;

  (三)按规定做好油料的净化工作,加注的油料要做到过滤、沉淀;

  (四)油库要安全可靠,门窗牢固,防火设备齐全;

  (五)在油料库区内严禁吸烟,车辆加油时要熄火;

  (六)常年保持油库内外卫生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或其它物品;

  (七)坚持常年回收废油料。

  第二十八条  车库管理制度

  (一)机车要定位停放,整齐有序,有专人管理。保持门窗、库内外清洁;

  (二)无可靠取暖设施的库房,停放机车冬季要将水箱排空;

  (三)出入库要由驾驶员驾驶,禁止非驾驶员开车;

  (四)库内灭火器材应配齐,性能要良好;

  (五)库内禁止用明火烤车或照明;

  (六)车头应朝门停放,以便随时出库;

  (七)停车后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二十九条  农具场管理制度

  (一)农具场区应达到夏无杂草、冬无积雪,全年干净整洁;

  (二)凡是进场的农机具,应清扫干净,方可进场;

  (三)不准随意拆卸农机具配件;

  (四)农具场停放的机具要分区有序摆放,达到摆放整齐;

  (五)不经批准,严禁其它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农具场。

  第三十条  安全防火制度

  (一)零件库

  1、零件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不准挪作它用;

  3、保持库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

  4、库周围不准堆放柴草;

  5、安全责任人要时刻注意安全,消除各类隐患,避免造成损失。

  (二)修理间

  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防火制度,不违章作业;

  2、爱护和正确操纵机械、电气设备,人走断电,正确使用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3、对本岗位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加强对防火设备的保养,搞好作业场所的安全防火工作。

  (三)油料库

  1、油库内严禁吸烟,油库周围严禁用火;

  2、库内灭火工具不准随意乱动,保持完好状态;

  3、要保持好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物;

  4、油库周围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油库周围严禁动用烟火;

  6、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在加油时必须熄火;

  7、油料员时刻注意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培训制度

  (一)合作社按时组织驾驶(操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农机安全和农机新技术等知识的培训;

  (二)在农闲季节应经常自办农机技术及机务管理培训班,聘请懂农机理论和技术的人员授课;

  (三)组织学习,及时了解掌握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经常聘请农业技术人员现场讲授科学种田的知识,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作业质量验收制度

  (一)各车组要正确安装调试作业机具,确保良好技术状态,不合格的不准参加作业;

  (二)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实现田间机械作业标准化,做到适时、优质、高效、低耗、安全;

  (三)合作社要成立田间作业质量检查验收小组,负责田间作业的质量验收工作;

  (四)质量验收小组要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质量验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五)作业结束后,由车组、质量监督员、农户共同进行验收,质量合格的开具验收单。

  第三十三条  动力机械技术状态标准

  动力机械要达到“六封闭、五净、四不漏、三良好、一完好”。

  六封闭:主副油、水加注口、检查口、液压快速接口等,应封闭严密;

    净:机净、油净、水净、空气净、工具净;

  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三良好:调整良好:各部间隙、压力、行程正常,各部螺纹联接扭矩符合规定;

          润滑良好:各部润滑油面达到标准,油路畅通,润滑脂加注量符合要求;

          电路良好:线路完好,布置合理,维护规范,无断路或短路,仪表读数指示正常;

  一完好:整机技术状态完好。

  第三十四条  作业机具技术状态标准

  作业机具要达到“六不、三灵活、一完好”。

    不:不松旷、不锈蚀、不钝刃、不缺损、不缺油、不变形;

  三灵活:转动灵活、调整灵活、升降灵活;

  一完好:整机技术状态完好。

  第三十五条  农机具保管标准(十字标准)

  (一)全:合作社所有农业机械必须全部进入农机具停放场内集中停放;

  (二)齐:入场机具要分类、按序排放整齐;

  (三)净:入场机具要清洗干净,要做到无杂物、无泥尘、无锈、无油污(应涂油的农具工作部件除外);

  (四)垫:所有入场农机具要进行支垫,支垫物件牢固可靠,水泥地面停放的动力机械支离地面,轮胎卸荷即可;

  (五)涂:所有农机具摩擦面要涂漆(油)防锈,外露齿轮、轴、油缸等都必须涂防锈油,所有入库链条都必须用油浸封;

  (六)松:农机具的压力、拉力弹簧、弹簧板、皮带等均要放松,达到卸荷状态,避免产生塑性变形;

  (七)卸:所有农机具应卸下入库保管的零部件,必须按要求卸下入库保管,如电瓶、皮带、轮胎等;

  (八)封:所有入场农机具的油、水及精密件和其它敞口处必须封包,对不能入库保存的橡胶件、链条等也应封包(对链条要注油或浸油后封包);

  (九)美:所有入场机具要达到一个整体和谐美的感觉。如农机具由小到大、由低到高,颜色由浅入深、一眼望全;

  (十)好:所有入场入库农机具技术状态达到完好状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辖区内现代农机合作社落实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整改措施不落实、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农机合作社从业人员相关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现代农机合作社机务管理的新方法、新模式,为现代农机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  参加省级规范社评比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应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不达标的不能评为省级规范社。

  第四十条  对已评为省级规范社的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取消其规范社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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