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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七台河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七台河市农机局 更新时间:2016-12-15 13:43:00
征求《七台河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机监理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研究草拟了《七台河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于12月25日前反馈至七台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有无意见均需反馈),以便修改完善后印发执行。
联系人:杜金双,联系电话:13946535333
电子邮箱:11939473@qq.com

附件:七台河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七台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2016年12月15日







七台河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七台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
1.5等级标准
1.5.1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III级)、一般农机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七台河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机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市农机中心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农机生产科、市农机信息科、市农机校、市农机办公室、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接收、处理全市农机事故信息,指导处理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由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区县组织指挥机构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领导、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2.3.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3.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3.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事故现场勘察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2.3.4治安维护组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3.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2.3.6善后处理组
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信息来源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道路、国土、安监、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农田作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等其他信息。
3.1.1 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高温、暴雨雪、大雾、大风、洪水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市内相关机构通报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 风险分析与分级
农机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机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1.3 信息报送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向市农农机中心通报,并安排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辖区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布。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结构、用途,非法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涉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4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保险。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农机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III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I),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市农机中心启动应急响应(II),领导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由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III)、(IV),并领导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4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于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机事故时,可请求市农机中心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信息报告
(1)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农业部农机械化管理司及农机监理总站。
(2)经核实,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区安监局及市农机中心,市农机中心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并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至农业部农机械化管理司、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五、应急响应处置
5.1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5.2 现场处置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六、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需要政府救济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七、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
7.2 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 通信保障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市农机安全监理站电话:13946535333
7.4 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九、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由七台河市农机中心制定备案,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2.2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七台河市农机安全监理站。
9.2.3 各区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9.3.1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3.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农机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4预案解释
9.4.1 本预案由七台河市农机中心负责解释。
9.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七台河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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